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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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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09号 |
经调查核实: (一)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13日,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许某兰、蔡某云、黄某珠等7名患者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2日,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为詹某、蔡某云、许某兰3名患者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前,未按规定为詹某、蔡某云、许某兰3名患者开展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的行为属实,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 |
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
91350304MA8UT3FR11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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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5﹞16号 |
经调查核实,郑某宇在荔城皓齿口腔门诊部执业期间,从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13日,未按规定填写许某兰、蔡某云、黄某珠等7名患者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郑某宇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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