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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5.8.15)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5-08-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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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莆荔卫医罚﹝2025﹞09号 

经调查核实: 

(一)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13日,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许某兰、蔡某云、黄某珠等7名患者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二)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12日,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为詹某、蔡某云、许某兰3名患者开展口腔种植手术前,未按规定为詹某、蔡某云、许某兰3名患者开展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的行为属实,属于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行为。 

莆田市皓齿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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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莆荔卫医罚﹝2025﹞16号 

经调查核实,郑某宇在荔城皓齿口腔门诊部执业期间,从2025年6月29日至2025年7月13日,未按规定填写许某兰、蔡某云、黄某珠等7名患者口腔种植病历资料的行为属实,属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郑某宇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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