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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事由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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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荔卫医罚﹝2025﹞17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11日,郭某峰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未经备案擅自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八二一北街168号404室内举办医疗美容场所,并使用美容点痣扫斑笔为顾客黄某科下巴部位的疣体进行灼烧剥离,获得违法所得50元的行为属实。 |
郭某峰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物品;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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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荔卫医罚﹝2025﹞18号 |
经调查核实,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12日,许某敏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未经备案擅自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卓村前星36号举办口腔诊所并开展口腔医疗执业活动,获得违法所得1450元的行为属实。 |
许某敏非医师行医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元整(1450.00元);2、没收所封存的药品、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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