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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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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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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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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PT01CG-CF-0074 |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
莆荔城管简罚决[2025]0004号 |
2025.9.29 |
福建帝源物业有限公司 |
当事人福建帝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在荔城区八二一街与东圳路交叉口路边的人行道上,从事了对50棵小叶榄仁进行非正常修剪的行为。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的罚款。 |
2025.9.29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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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PT01CG-CF-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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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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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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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处罚依据:《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罚:(五)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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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2棵以下的。A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1棵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0元罚款。B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2棵的。责令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600元罚款。 一般: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3棵的。A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3棵的。责令停止损害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并处700元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3棵以上或者致使树木死亡的。A 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3棵以上的。责令停止损害行为,没收有关工具,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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