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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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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荔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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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编码 |
项目 名称 |
处罚 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决定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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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104.46.5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莆荔城管罚罚决[2025]0001号 |
2025.7.10 |
莆田市金益大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洋西站 |
2025年7月9日上午我大队执法人员与荔城区拱辰街道办事处村建站联合开展日常检查燃气时,发现莆田市金益大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洋西站在荔城区拱辰街道莘郊社区何社732号住宅非法存储燃气液化气钢瓶36瓶(均为实瓶)。以上行为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的罚款。 |
2025.7.22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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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权力编码 |
C104.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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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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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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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具体条文) |
违反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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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
轻微: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瓶(或1吨/50立方米)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储存燃气场所存储50-100瓶(或1-2吨/50-100立方米)以内。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储存燃气场所存储达到或超过100瓶(或2吨/100立方米)以上。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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