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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来源: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6-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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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主体

1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城市供排水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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