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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区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公示

来源:荔城区卫健局 时间:2025-06-26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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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主体)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子项 实施依据 频次分类(高、中、低频次或“不到场”检查)
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预防接种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6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艾滋病防治监督管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7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血吸虫病防治监督管理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条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8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9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监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37号)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0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人感染病原微生物实验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条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0号公布,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的人体血液的监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五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2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母婴保健法》(1995年实施,2017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13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师执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14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15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与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16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与中医药有关工作监督检查     《中医药法》(2017年实施)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17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18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护士监督管理     《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19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监督检查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国务院令第65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0号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

  第五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评价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20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2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4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22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人类精子库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令第15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23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24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监督管理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25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等监督管理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9号)

 

  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26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监督管理     《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2005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遗体、器官捐献工作。

27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卫生部令第64号)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9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

 

  第三十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由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

30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履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3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卫计委令第11号)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成立国家中医药伦理专家委员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32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33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国家卫健委令第1号)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34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戒毒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戒毒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7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35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广告监督管理    《广告法》(1995年施行,2015年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年卫生部令第26号)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15〕106号)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五)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做好本部门涉及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36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残疾预防、康复工作的监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和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37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精神卫生法》(2012年主席令第62号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6号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38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监督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9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工作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计委令第8号修订)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40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4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监督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

  (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43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1.《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实施,2018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44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计委令第5号公布,2019国家卫健委令第2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

  (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45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实施,2018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6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监督检查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7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关于印发<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及监督检查。

48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订,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49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年建设部、国家卫计委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50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51 莆田市荔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托育机构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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