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住建局通报,莆田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在玉湖泵站第二进厂压力管工程(出水管部分)的招标过程中,未按规定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二十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根据《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和《莆田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莆建管〔2021〕14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对莆田市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行为予以通报。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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