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9月25日,荔城区市场监管局西天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天尾镇龙湖紫云府小区的户外电动车充电桩进行检查,发现该充电桩区域未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进行明码标价。
查处流程:2025年9月25日下午,西天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紫霄东路755号的龙湖紫云赋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小区的户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未发现有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收费公示牌。2025年10月10日,我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进一步处理。
处理结果:2025年9月15日,经核查,该小区未按规定对户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进行明码标价的情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西天尾市场监管所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至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进一步处理。
2025年10月17日,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对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要求——“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近年来,随着电动自行车的不断普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荔城区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充电收费环节,从宣传引导、规范收费、协同联动、执法办案多维发力,全力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进一步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循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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