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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物价局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优惠政策清单》《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的通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17-10-1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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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物价局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

《优惠政策清单》《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

《政府性基金清单》的通告

 

荔价通告〔2017〕3号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现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收费清单》、《优惠政策清单》、《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以下简称四清单)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四清单”编制了2017年8月30日前由国家和我省制定出台的全省涉及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今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有变动,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一、《涉企收费清单》

二、《优惠政策清单》

三、《涉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清单》

四、《政府性基金清单》

莆田市荔城区物价局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2017年8月30日


附件一

福建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土资源部门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交通部门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

 

 

9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1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水利部门

 

 

 

 

 

 

12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农业部门

 

 

 

 

 

 

14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1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16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

人防部门

 

 

 

 

 

 

1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

法院

 

 

 

 

 

 

18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

工商部门

 

 

 

 

 

 

19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商标法》,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

 

 

 

(1)受理商标注册费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变更费

 

 

 

 

 

(8)出具商标证明费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1)商标异议费

 

 

 

 

 

(12)撤销商标费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十一

质检部门

 

 

 

 

 

 

20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十二

环境保护部门

 

 

 

 

 

 

21

排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财税[2015]71号,发改价格[2015]2185号

十三

民航部门

 

 

 

 

 

 

22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23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十四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4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2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十五

知识产权部门

 

 

 

 

 

 

26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

 

 

2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布图设计登记费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4)延长期限请求费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7)报酬裁决费

 

 

十六

银监会

 

 

 

 

 

 

28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1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十七

证监会

 

 

 

 

 

 

29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十八

保监会

 

 

 

 

 

 

30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2号,发改价格[2016]14号

十九

海洋部门

 

 

 

 

 

 

31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

缴入中央国库

《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32

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

缴入中央国库

《海洋环境保护法》,财综[2003]2号, 发展改革委(四部委)令第31号

二十

仲裁部门

 

 

 

 

 

 

33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


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收费标准

一、林业

1

园林绿化补偿费

省人大《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闽价房[2008]343号,闽财预[2010]154号

2008年起

收费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旅游

2

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闽价[1995]费字57号,闽财预[2010]154号,闽财税[2017]21号

1995年3月1日起

 

 

(1)乘坐九曲溪竹筏

12/人次

 

(2)游客(门票)

 

 

①统票

11/人次

 

②分景点的每点

2-5/人次

三、建设

3

城市绿化赔偿费

闽财综[2004]75号    闽价[2006]房58号             闽财综[2007]40号    闽财综[2011]10号

2006年3月1日起

 

 

(1)灌木类赔偿收费

(1)单株造型:冠径≤50cm,每株收费3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2)单株自然形态:冠径≤30 cm,每株收费20元,冠径每增加1 cm,增加20元;(3)绿篱或片植:高度≤50 cm,每平方米收费80元,高度每增加1 0cm,增加30元

 

(2)露地草本花卉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3)草坪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20元

 

(4)攀援植物类赔偿收费

按覆盖面积每平方米50元

 

(5)园林绿地临时使用收费

设区市每日每平方米为0.60元,其他市、县每日每平方米为0.40元。占用绿地做商业广告的,按广告版面面积计算收费

 

(6)棕榈科植物类赔偿收费

地径≤8 cm,每株收费60元,地径>8 cm,每增加1cm,加收15元

 

(7)树木类赔偿收费

按照树木规格(胸径Acm)的大小收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四、交通

4

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1、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

闽价费[2015]218号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

按文件规定执行

 

2、高速公路清障收费

闽价费[2014]224号

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日止

 

 

(1)清障车出动基价

 

 

2吨以下(含2吨)或15座以下每次320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次38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次500元,10吨以上每次600元。

 

(2)清障车拖运费

 

 

5座以下每公里7元,2吨以下(含2吨)或6至15座每公里15元,2吨至5吨(含5吨)或16至45座每公里20元,5吨至10吨(含10吨)或45座以上每公里25元,10吨以上每公里30元。

 

(3)吊车收费

 

 

10吨以下(含10吨)800元/次,20吨以下(含20吨)1700元/次,21至35吨3500元/次,36至50吨4500元/次,51至65吨5500元/次,66至80吨7000元/次,81吨以上及特殊施救,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闽价费[2015]212号

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

按文件规定执行

5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闽政[2002]51号

2003年1月1日起

每卡25元

五、水利

6

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闽[1997]32号,财综字[1998]125号,闽财综[1999]060号,闽财综[2011]66号 闽财税[2017]8号

2011年1月1日起

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1日对工业企业停征。详见闽财税[2017]8号


附件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政策清单》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备注

1

《铁路护路联防费》

(一)铁路

部门

财税〔2015〕102号

2016年1月1日

 

2

《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二)建设

部门

闽财税〔2015〕43号

2016年1月1日

 

3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

(三)人社

闽财税〔2016〕21号

2016年6月1日

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收费项目(闽财税【2017】8号)

4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四)交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起

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收费项目(闽财税【2017】8号)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五)交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财综[2005]55号

2005年10月1日

2017年5月1日起取消收费项目(闽财税【2017】8号)

6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六)环保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取消收费项目(财税【2017】20号)

7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七)公安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取消收费项目(财税【2017】20号)

8

房屋转让手续费

(八)住建

闽价费〔2016〕23号

2016年3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取消收费项目(财税【2017】20号)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一)国土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3

采矿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4

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工商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5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6

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三)质监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7

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四)检验检疫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8

船舶登记费

(五)交通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9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六)农业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0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七)海关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1

森林植物检疫费

(八)林业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2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九)林业

财税〔2015〕102号

2015年11月1日起

 

13

药品行政保护费

(十)食药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14

中药品种保护费

(十一)食药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15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十二)农业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2010年10月1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

16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十三)检验检疫

闽政办〔2012〕84号

2012年5月9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

17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十四)检验检疫

闽政办〔2012〕85号

2012年5月12日起

2017年4月1日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

 

三、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一)外交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

2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学杂费、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二)教育

闽政办〔2006〕16号

闽政〔2016〕16号

1、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

2、2016年起执行

 1、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指市区、县城城区以外的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的中小学学生,含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农村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同时对家庭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贫困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2、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3、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免费提供教科书、正版学生字典范围扩大至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

3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教科书

 

闽委〔2008〕6号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面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

4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闽政办〔2008〕65号

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

5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作业本

闽委〔2012〕1号

2012年春季学期开始

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

6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闽价〔2004〕费149号

2004年4月23日起执行

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

7

公办(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学费

闽财教〔2012〕135号

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厅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8

户口簿工本费

(三)公安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9

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

 

财综〔2012〕97号

2013年1月1日起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10

殡葬收费(城乡困难群众)

(四)民政

闽价费〔2012〕524号

2012年起

对城乡困难群众免收:(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72小时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3)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4)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5)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1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五)住建

闽价房[2008]343号

2008年起

其中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免收。

12

房屋登记费

闽价房〔2008〕180号财税〔2014〕101号

1、2008年起

2、2015年1月1日

1、(1)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2)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3)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4)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对小微企业免征。

13

住房交易手续费

财税〔2014〕101号、闽价费〔2016〕23号

1、2015年1月1日起

2、2016年3月1日起

1、对小微企业免征。2、经济适应房、限价商品房、栅户区改建项目安置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3、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权转移的,免收。4、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

14

土地登记费

(六)国土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4〕101号

闽财税〔2015〕26号

1、2015年1月1日起;

2、2015年7月12日至2017年7月11日

1、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免征。2、初创企业。

15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务院第150号令,国土资发〔2015〕10号

 

其中煤炭、原油、天然气取消征收。

16

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闽政〔2000〕文98号,财预[2002]584号

2000年3月29日起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17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七)交通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18

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小微企业

19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八)无委办

计价费〔1998〕218号

1998年4月1日起

1)党政领导机关、军事战备、公检法、抢险救灾、广播电视及业余、农民集资等非经营性活动的电台免收;(2)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减半。

20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

(九)农业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闽价费〔2015〕131号

财税〔2016〕42号

2012年1月1日起

1、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2、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1

新兽药审批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2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3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4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25

联合收割机号牌工本费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26

国内植物检疫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7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8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29

拖拉机行驶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0

拖拉机登记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1

拖拉机驾驶证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2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3

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4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35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3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人防

闽价〔2002〕房133号

2002年起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减半或者免收:(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免收;(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37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在省会城市福州范围内实行提前书面告知,要求企业作出承诺,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免征。

38

计量授权考核费

(十一)质监

闽政办〔2011〕224号

2011年10月26日起

免征

39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0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1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2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3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4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5

计量授权考核费

财税〔2016〕42号

2016年5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46

一般原产地证书费

(十二)检验检疫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7

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

财综〔2011〕104号,国办发〔2014〕30号

2012年1月1日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长期免征。

48

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收费

财综〔2013〕85号,闽财综〔2013〕49号,财综〔2014〕6号,闽财综〔2014〕8号

2013年8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免征(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49

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加倍收费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实施品质检验、重量鉴定、包装使用鉴定及装载上述货物的运输工具装运条件的鉴定时,收取的检验、鉴定等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第12条关于“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加一倍收费”的规定。

50

对有毒有害货物的加倍收费

发改价格〔2012〕1894号

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5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十四)新闻出版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2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林业

财综〔2013〕67号

2013年8月1日起

免征

53

林权勘测费

财税〔2016〕42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免征。

54

林权证工本费

财税〔2014〕101号

闽财税〔2015〕26号

1、2015年1月1日起

2、2015年7月12至2017年7月11日

1、对小微企业免征。

2、对初创企事业免征。

55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十六)食药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6

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7

新药审批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8

新药开发评审费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小微企业免征。

59

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七)水利

闽价费〔2015〕1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7月1日降低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60

校安工程优惠政策

(二十)涉及部门

闽价费〔2010〕342号

2010年9月3日起

我省校安工程涉及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予免收。

61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优惠政策

闽价房〔2008〕343号

2008年8月6日起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免收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涉及的征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园林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白蚁防治机构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一律不得收费;没有财政核拨经费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费,廉租住房仍按文件规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仅对建设单位免征)、电梯检验收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2

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闽政办〔2012〕101号

2012年5月25日起

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

63

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闽政〔2012〕31号

2012年5月19日起

对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

64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号,闽价费﹝2014﹞44号

2014年3月6日起

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提供养老服务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65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3〕

325号

2013年9月5日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66

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2〕110号

2012年6月2日起

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67

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38号

2014年8月24日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8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优惠政策

国办发〔2011〕45号

2011年9月28日起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69

新办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闽政〔2014〕54号

2014年10月16日起

企业开办后,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70

投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闽政办〔2014〕134号

2014年10月14日起

社会资金投资单建式公共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为城市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及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下收入部分统一实行零收费。

71

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4〕77号

2015年1月1日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免征或减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①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③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④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2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

(二)司法

发改价格〔2013〕1494号,闽价费〔2013〕373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2)原《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8〕费字36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即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等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标准由100元下调为50元

3

涉及建设的执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1)注册岩土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2元降为15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91元降为22元;(2)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和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4元分别降为18元、15元、18元、15元;(3)物业管理师基础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25元降为11元,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15元;(4)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9元降为13元。

4

涉及铁路的会计从业资格考务费

(四)铁路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由每人每科30元降为20元

5

涉及交通的职业资格注册考务费

(五)交通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2013年10月1日起

执业资格专业考试考务费标准,由每人每科40元降为30元

6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

 

发改价格〔2010〕2363号

2010年10月1日起

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7

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

(十一)质监

闽价费〔2009〕9号

2009年1月1日起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孤儿院、敬(养)老院使用的特种设备各项检验收费一律按标准的50%收取

8

计量检定收费

闽价费〔2016〕25号

1、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1、工业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检定项目在闽价费〔2010〕34号文基础上降低30%。

2、其他检定项目按照闽价费〔2016〕25号规定执行。

9

货物检验检疫费

(十二)检验检疫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2013年1月1日起

将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10

货物检验检疫费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2013年1月1日起

1)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3)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

11

货物检验检疫费(资源类商品)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2013年1月1日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和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第二十六章(矿砂、矿渣和矿灰)的所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110000)、气态天然气(商品编码2711210000)和石油原油(商品编码2709000000)按每吨0.08元收取。

12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十四)药监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2013年1月1日起

对生产企业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对医院制剂由每个品种50元降为30元。

13

地土权属调查费

(十五)国土

闽价费〔2016〕113号

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收费标准为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不再收费,超过部分按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每宗地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4万元。

 

五、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文件依据

执行时限

优惠政策

1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民办高校)

教育部门

闽政﹝2012〕54号

2012年10月28日起执行

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困难学生

2

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公办高校)

闽政〔2012〕47号

2012年9月7日起执行

将公办高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的比例调整为15-25%,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

保育教育费(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闽价费〔2012〕176号

201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及城市低保家庭的幼儿,进入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园、班)及取得办园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保育教育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按学期发放,即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4

研究生奖助政策

闽财教〔2014〕2号

2014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博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附件三

福建省涉及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备注

1

农业

检验检测费 

[1992]价费字452号

2017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1)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3)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 

(4)进出口兽药检验费 

2

质监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含货物、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费)

财综[2014]6号,财综[2013]85号,财综[2012]71号,发改价格[2012]3882号,发改价格[2012]1894号,财综[2011]104号,财综[2011]42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综[2010]22号,发改价格[2010]134号,财综[2009]25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4]17号,财综[2003]77号,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质检财[2014]311号 

2017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3

环保 

登记费 

  

2017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1)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 

发改价格[2008]702号,财综[2007]80号,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 

 

(2)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计价格[1994]702号 

 

4

海关

进口货物滞报金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5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 

6

林业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财综字[2000]75号,计价格[2000]1004号, [1992]价费字196号 

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5〕102号) 

7

交通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发改价格[2004]2839号,[1992]价费字191号 

2017年4月1日起暂停征收(财税[2017]20号)


附件四

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工[1997]543号,财综[2007]3号

2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

3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17号,财税[2015]135号

4

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海南)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8]84号,《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5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

6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1日对工业企业停征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详见闽财税[2017]8号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

8

农网还贷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企[2001]820号,财企[2002]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税[2015]59号

9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

10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

11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12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

13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旅办发[1991]124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财税[2015]135号

14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财税[2015]8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

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15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40号,财综[2016]11号,财税[2016]13号,财税[2017]18号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停征

1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

17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1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可再生能源法》,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财税[2016]4号,财办税[2015]4号

19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20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58号

2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32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综[2014]45号、财税[2015]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

22

海域使用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法》

《福建省海域管理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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