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光 价 费 公 示 牌
收费单位:莆田市荔城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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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量单位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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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A.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
1.0元 |
㎡ |
闽发改价格函【2023】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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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开采矿产资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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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期间,A、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B、或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
1.0元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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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
0.25元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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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 |
1.0元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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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排放废气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计征。 |
1.0元 |
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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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办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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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1.建设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防洪等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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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通知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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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22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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