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莆田市荔城区本级2022年度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公布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其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1.莆田市荔城区本级2022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
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莆田市荔城区本级2022年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1.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1 |
一、案件受理费诉讼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2007.4.1 |
||
|
1、财产案件 |
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
|
(1)不超过1万的 |
50元/件 |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 |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 |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 |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 |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 |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 |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 |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 |
||||
|
2、非财产案件 |
|||||
|
(1)离婚案件 |
245元/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 |
2008.5.1 |
涉及财产分割的,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规定执行。 |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350元/件 |
国务院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 |
涉及损害赔偿的,按国务院令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执行 |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100元/件 |
闽价费[2008]145号 |
|||
|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
|||
|
(5)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6)行政案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a.商标、专利、海事 |
100元/件 |
||||
|
b.其他 |
50元/件 |
||||
|
(7)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的 |
50元/件 |
闽价费[2008]145号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二、申请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1、申请执行费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2007.4.1 |
|||
|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500元/件 |
||||
|
(2)①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
②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5 |
||||
|
③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 |
||||
|
④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 |
||||
|
⑤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
0.1% |
||||
|
2、申请保全措施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2007.4.1 |
|||
|
(1)财产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3、申请支付令 |
按财产案件受理标准1/3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4、申请公示催告 |
100元/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
400元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6、破产案件 |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标准减半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待实际发生后,由法院按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
2.荔城区水利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2 |
水资源费 |
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闽价商[2014]395号、闽发改商价[2020]510号 |
2015年1月1日起 |
||
|
一、地表水水资源费 |
闽价商[2014]395号 |
||||
|
1、城乡生活取用水 |
0.10元/m3 |
实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超计划取水2%(含20%)以内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20%(不含20%)-50%(含50%)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计划取水50%(不含50%)以上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收3倍水资源费。 |
|||
|
2、工业取用水 |
0.12元/m3 |
||||
|
3、除工业取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用水 |
0.16元/m3 |
||||
|
4、水力发电取水 |
0.008元/千瓦时 |
闽政[2007]27号 |
|||
|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
0.006元/千瓦时 |
闽政[2007]27号 |
|||
|
二、地下水 |
闽政[2007]27号 |
||||
|
1、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 |
A.超采区、限采区,按其用水用途,比照当地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水平,B.一般区域0.05元/ m3 |
除乡镇自来水企业外取用地下水、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 |
|||
|
2、除工业取用水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取水 |
A.超采区、限采区,按其收取用水用途,比照当地自来水分类到户价格水平。B、一般区域1.2元/ m3 |
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区域。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3、城乡生活取用水和工业取用水 |
0.25元/ m3 |
闽政[2007]27号 |
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区域 |
||
|
4、除工业取水用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水 |
0.6元/ m3 |
闽政[2007]27号 |
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区域 |
||
|
5、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 |
0.15元/ m3 |
闽政[2007]27号 |
3.莆田市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A |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闽发改价格函[2022]456号 |
|||
|
1、理论考核试费 |
50元/人 |
初、中、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
|||
|
2、实践技能操作 |
150—200元/人 |
初级工150元/人、中级工200元/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250元/人 |
|||
|
3、考务费 |
4元/人 |
||||
|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
130元/人 |
||||
|
5、综合评审费 |
350-450元/人 |
技师350元/人 高级技师450元/人 |
|||
|
B |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 |
||||
|
1.报名审核费 |
80元/人 |
||||
|
2、理论考试费 |
50元/人 |
||||
|
3、实践技能操作 |
100-170元/人 |
初级工100元/人 中级工120元/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170元/人 |
|||
|
4、考务费 |
20元/人 |
||||
|
5、综合评审费 |
350-450元/人 |
技师350元/人 高级技师450元/人 |
|||
|
注:职业分类:中式烹饪师;中式面点师;机械行业、卫生行业;技术监督行业特种设备 操作等材料消耗较大的工种,所需的原材料、主料等易耗品,可由考生自备或由考核机构按实际成本代办;美容美发、摄影师等工种需要的模特由考生自备或由考核机构按成本代办。 |
|||||
|
C |
职业技能鉴定单科不合格需要补考的,补考费按其对应级别鉴定费标准收费。 |
||||
|
D |
补办工本费 |
10元/证 |
|||
4.莆田市文献公证处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一 |
证明法律行为 |
||||
|
(一)证明商事合同 |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
省发改委、司法厅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 |
2021.9.1 |
||
|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
||||
|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
||||
|
(四)证明遗嘱 |
每件收取600元。 (包括录音、录像、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没有提供以上服务的,减半收费,每件收到300元。) |
||||
|
(五)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
||||
|
(六)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500元 |
||||
|
二 |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
||||
|
(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1.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按0.3%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
||||
|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
||||
|
三 |
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
|
(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取120元 |
||||
|
(二)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本人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
|
(三)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50元 |
||||
|
(四)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每件收取500元 |
||||
|
(五)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
|
(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
每件收取300元 |
||||
|
(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
|
四 |
公证事务 |
||||
|
(一)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
每件收取100元 |
||||
|
(二)公证核实 |
每件收取150元 |
||||
|
(三)翻译费 |
每一千字8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 |
||||
|
说明: 1.根据《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管理,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如:保全证据、提存、知识产权保护、公证调解、司法辅助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现场监督公证等。 2.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 3.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 4.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
|||||
5.莆田市壶山自来水有限公司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12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用水0.85元/吨 非居民用水1.2元/吨 |
莆市价[2016]127号 |
2011年1月1日 |
征收对象为黄石镇、新度镇的居民、工商企业和特种行业等 |
6.莆田市荔城区老年大学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老年大学学费 |
莆发改[2019]41号 |
2019年9月1日 |
|||
|
一、普通课程 |
80元/人、门、学期 |
舞蹈、保健、美术、声乐、语言文史、戏曲、健身 |
|||
|
二、特殊课程 |
130元/人、门、学期 |
电子琴、数码钢琴、电脑、古筝、服装制作、锣鼓等实用技术类 |
|||
|
注:1、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习,实行学费减免; 2、教学所需的课本及相关材料由学校本着“按实收取、及时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为学员代办。 |
|||||
7.荔城区农业机构监理站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闽价费[2018]114号 |
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得收费;第二次补考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三次及以 后补考的按上述核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
|
1、科目一 |
35元/人·次 |
||||
|
2、科目二 |
20元/人·次 |
||||
|
3、科目三 |
15元/人·次 |
||||
|
4、科目四 |
25元/人·次 |
8.荔城区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一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年征收标准) |
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闽政[1989]综184号,财税[2014]101号 |
1992年9月17日 |
具体按计价格[1994]400号、闽政[1989]184号规定执行。根据财税[2014]101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
|
1、A定置网机动渔船 |
400元/艘 |
||||
|
定置网机动渔船 |
10元/马力 |
||||
|
B、定置网非机动渔船(1吨以下) |
200元/艘 |
||||
|
C、定置网非机动渔船(1-10吨) |
300元/艘 |
||||
|
D、定置网非机动渔船(10吨以上) |
500元/艘 |
||||
|
注:定置作业中的虎网,按标准的2/3计征 |
|||||
|
2、A刺钓船 |
50元/艘 |
||||
|
刺钓机动渔船 |
3元/马力 |
||||
|
B、刺钓非机动船(1吨以下) |
50元/艘 |
||||
|
C、刺钓非机动船(1-10吨) |
100元/艘 |
||||
|
D、刺钓非机动船(10吨以上) |
150元/艘 |
||||
|
3、A其他杂渔具机动渔船 |
100元/艘 |
||||
|
其他杂渔具机动渔船 |
5元/马力 |
||||
|
B、其他杂渔具非机动渔船(1吨以下) |
100元/艘 |
||||
|
C、其他杂渔具非机动渔船(1-10吨) |
200元/艘 |
||||
|
D、其他杂渔具非机动渔船10吨以上 |
250元/艘 |
||||
|
二 |
信息处理费 |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国办函〔2020〕109号 闽财非税函〔2021〕1号 |
2021.1.1 |
|
9.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1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一、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4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30元/平方米日,支路0.20元/平方米日,广场0.50元/平方米日。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6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40元/平方米日,支路0.30元/平方米日,广场0.80元/平方米日。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8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60元/平方米日,支路0.40元/平方米日,广场1.00元/平方米日。 二、非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3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20元/平方米日,支路0.10元/平方米日,广场0.40元/平方米日。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4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30元/平方米日,支路0.20元/平方米日,广场0.60元/平方米日。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6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40元/平方米日,支路0.30元/平方米日,广场0.80元/平方米日。 三、商业广告:主干道0.60元/平方米日,次干道0.40元/平方米日,支路0.30元/平方米日,广场0.60元/平方米日。 四、停车场:汽车:主干道2.00元/辆次,次干道1.5元/辆次,支路1.00元/辆次,广场2.00元/辆次。 摩托车:主干道0.30元/辆次,次干道0.20元/辆次,支路0.20元/辆次,广场0.30元/辆次。 非机动车:主干道0.10元/辆次,次干道0.05元/辆次,支路0.05元/辆次,广场0.10元/辆次。 |
闽价〔1994〕房字199号 |
1994.9.1 |
说明: 1、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及有关表、册、卡不另收费。 2、因基建施工、堆放物料的临时占用道路行为按非经营性占道收费。 3、商业广告按广告版面计算面积收费。 4、道路类别按城市总体规划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确定,占用范围包括道路红线内一切道路设施。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见文件 |
闽建城〔2015〕15号 |
2015.7.1 |
10.荔城区教育中心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一 |
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 |
16元/科 |
闽发改价格函[2019]63号 |
2019年3月1日 |
|
|
注:1、考试科目为:思想品德、语文、数学、外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 2、以上收费标准已含招生考试工作的所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
二 |
高考招生报名费 |
闽价函[2018]364号 |
2018年8月7日 |
||
|
1、普通高校招生、高等职业教育入学报名考试费 |
160元/生 |
||||
|
2、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
160元/生 |
||||
|
3、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升入本科招生报名考试费 |
140元/生 |
||||
|
4、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 |
160元/生 |
||||
|
5、研究生复试费 |
130元/生 |
||||
|
6、体育、艺术专业(基本素质与专业)测试费、保送生测试费 |
170元/生 |
||||
|
7、外语口试费 |
30元/生 |
||||
|
8、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 |
150元/生 |
||||
|
注:以上招生报名考试费已包含报名时的摄像、信息采集、考试成绩发放以及报名和考试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
|||||
11.荔城区各类学校(园)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24 |
一、普通高中学费 |
莆市价[2005]97号 |
2005年9月20日 |
||
|
1、一级达标校 |
900元/生·学期 |
||||
|
2、二级达标校 |
800元/生·学期 |
||||
|
3、三级达标校 |
700元/生·学期 |
||||
|
4、城市普通高中 |
650元/生·学期 |
||||
|
5、农村普通高中 |
400元/生·学期 |
||||
|
6、职业高中 |
0元/生·学期 |
闽财教[2012]135号 |
|||
|
7、职业中专 |
0元/生·学期 |
闽教财[2011]15号 |
2011.1.30 |
||
|
二、幼儿园保育教费 |
荔发改[2019]76号 |
2019.9.1 |
|||
|
1、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
|||||
|
A、简托 |
520元/生·月 |
||||
|
B、日托 |
570元/生·月 |
||||
|
2、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
|||||
|
A、简托 |
420元/生·月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执行时限 |
备 注 |
|
B、日托 |
470元/生·月 |
||||
|
3、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
|||||
|
A、简托 |
340元/生·月 |
||||
|
B、日托 |
390元/生·月 |
||||
|
4、普通幼儿园 |
|||||
|
A、简托 |
240元/生·月 |
||||
|
B、日托 |
290元/生·月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