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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荔城区2024年春季教育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4-02-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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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中学、中心小学,城区各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各项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和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荔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9]7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教育系统2024年春季学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收费管理政策及标准

  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寄宿生住宿费、代办费、高考招生报名考试费。代办费包括课本、薄藉、列入中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和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1.学费标准:农村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城市所在地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650元;三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700元;二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收费800元;一级达标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全部免除学费,不得另外再收取任何培训费。

  2.代办费收费项目、标准及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住宿费按莆田市物价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仙游第一中学等41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15]186号)标准执行,另外有经过审批核定的学校住宿费、空调费按规定审批核定标准执行。各学校教学用书应严格按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征订。

  3.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政策及标准

  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还可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其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代办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执行,严禁强行统一收取。

  2.各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范围内征订课本。其中,教科书是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严禁学校向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

  三、公办幼儿园收费办法及标准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及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荔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荔发改[2019]76号)规定标准执行(标准详见附表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每学期4.5个月一次性收取。幼儿园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四、关于代办费管理

  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代办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帐,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并张榜公布。

  五、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按照“政府主导、部门支持、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课后服务质量与水平,严肃认真统计教师与学生的课后服务课时数,把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入,计入中小学校收入的其他收入,单独入账核算并加强收支管理。

  六、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收费行为

  1.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3]403号)文件精神,中小学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2.实行收费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必须做好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支金额)向同级发改、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普通中小学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违反收费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数退还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学校收费应严格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发票。幼儿、高中收取的事业性费用,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校内食堂要讲究卫生,提高质量,为师生服务,本着保本经营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强制学生就餐。

  6.各学校及教师一律不得强制或代办学生保险。

  附件:1.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收费标准

        2.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莆田市荔城区教育局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1日

 

 

  

  附件1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项目金额类别

学费

代办费

宿

备  注

课本费

簿籍费

序号

1

2

3

4

5

农村

普通

高中

高一

400

170

20

住宿费按照莆市价[2015]186号)标准执行,有另行审批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高二

400

90

20

 

高三

400

0

20

 

城市

普通

高中

高一

650

170

20

 

高二

650

90

20

 

高三

650

0

20

 

一级

达标

普高

高一

900

170

20

 

高二

900

90

20

 

高三

900

0

20

 

二级

达标

普高

高一

800

170

20

 

高二

800

90

20

 

高三

800

0

20

 

三级

达标

普高

高一

700

170

20

 

高二

700

90

20

 

高三

700

0

20

 

职业

高中

高一

0

170

20

 

高二

0

90

20

 

高三

0

0

20

 

职业

中专

一年级

0

按不实得

收盈取利

20

 

二年级

0

20

 

三年级

0

0

20

 

  备注: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课本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附件2

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类别

保育教育费(元/生·月)

简 托

日 托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

520

570

市级示范性幼儿园

420

470

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340

390

普通幼儿园

240

290

  备注:

  1.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按4.5个月收取,学期初一次性缴交。

  2.幼儿园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3.各类幼儿园必须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精神,对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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