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近期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事故教训。按照《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安委〔2022〕5号)文件要求,决定自即日开始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企业和生产现场,采取计划与随机、专家与专业、指导与执法相结合等方式,要求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推动各项安全监管工作措施落实,确保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到位,推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督促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各镇街、园区要督促各工业企业认真对照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附件1),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专项的工业企业还需参照对应的执法检查表(附件2至附件4),同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确保检查全覆盖、不遗漏。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每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造册登记,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并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实现动态闭环管理。
(二)、确保排查隐患定期清零。各镇街、园区要按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将有关文件和检查表转发到负责直接监管的所有工业企业,要完善隐患定期清零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按时清零;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要立查立改,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定期清零。
(三)、严格严肃安全监管执法。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结合工业企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执法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执法和抽查,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内容。为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监管质量,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聘请专家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未开展全面自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法违规和整改走过场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格依法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或关闭的要停产和关闭,对典型案例必须及时予以曝光,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的问题,确保大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三、职责分工
各镇街、园区,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工贸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荔城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荔应急〔2020〕18号)分工要求,区应急局按分4个包片股室对各镇街、园区规上工业企业(不含央属省属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和设区市属企业)进行检查,对商贸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3.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4.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荔城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附件1
工贸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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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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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 |
1.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九十四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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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健全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责任制考核。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十一条、五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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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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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九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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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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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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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福建省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闽安委办〔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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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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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培训与管理 |
9.未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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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培训记录不健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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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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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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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种作业人员未100%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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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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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救援体系 |
15.未编制或者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九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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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高危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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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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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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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包 管理 |
19.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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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 方面 |
20.未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企业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应急明电〔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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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未参加本企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熟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本企业的主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办<全省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 〔2020〕28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应急明电〔20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致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公开信>的通知》(闽安委办〔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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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造册登记,未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和隐患排查整治公示制度,或者隐患整改未实现动态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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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未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或者未向社会公示。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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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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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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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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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8.1.,8.1.3,8.1.4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2 |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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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3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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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8.4.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5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现场检查: 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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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4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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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6.4.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8 |
现场检查: 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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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9.1, 9.4,9.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10 |
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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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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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3
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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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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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2)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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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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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3.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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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1)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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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5.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查阅资料: (1)工贸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内容是否包含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现场抽查: (1)现场抽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涉及地点; (2)核实是否存在未辨识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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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二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规程。 (2)企业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相应的作业方案、作业审批表和安全交底。 现场抽查: (1)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的知晓和执行情况。 (2)随机询问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对他们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情况。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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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7.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项:……(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现场抽查: (1)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和实际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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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8.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四项: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专门安全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签字确认; (3)查阅培训记录,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是否涉及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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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9.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采购、使用、存放、更新、维护保养及报废等内容;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是否有记录。 现场检查: (1)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与作业环境危害相适应的呼吸防护用品和用于应急救援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可能为易燃易爆环境的,是否配备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 (3)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是否能满足作业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能够正常使用。 (5)随机抽查企业1-2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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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10.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2)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3)企业是否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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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11.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1)发包单位是否建立发包作业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程序、发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等; (2)发包单位是否有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的相关材料; (3)发包单位是否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发包单位是否建立有限空间发包作业审批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审批部门和(或)审批责任人、审批要求、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审批单样式和审批文件存档等内容; (5)发包单位是否有以往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记录; (6)工贸企业是否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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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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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第5、6、7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附件4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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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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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建设 |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4.10条 |
查阅资料: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是否建立定期校验管理台帐;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是否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校验; (3)定期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4)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项是否有进行复检。 现场检查: (1)现场抽查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是否及时更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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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6.2.7条.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8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 现场检查: (1)查看现场管道走向、或企业介绍,判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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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9条 |
现场检查: (1)查看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是否结构完整; (2)通过企业介绍、工位设置情况、现场询问等方式,综合判定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是否超过9人。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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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7条 |
现场检查: (1)员工宿舍是否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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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氨气、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13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 现场检查: (1)根据现场氨气、液氨管线管道走向以及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设置等情况,判定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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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 |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7.2.1条、7.3.19条.第8.3.4条。 |
现场检查: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是否把信号引至有人值守处; (2)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是否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3)查看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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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7.5条 |
现场检查: (1)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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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可见。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7.8条、第7.9条 |
现场检查: (1)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是否安装氨专用压力表;(2)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是否超过3m,是否清晰可见; (3)压力容器液位计是否有保护装置,显示面是否有损或失效;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是否有明显标记。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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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并有醒目的标识。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4.2.12条 |
现场检查: (1)冷藏门内侧是否设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 (2)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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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及维护 |
(10)企业应日常对氨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冷凝器、冷风机、排管、氨泵、阀门、氨压力表、氨浓度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事故排风机、控制箱等有效性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要求;热氨除霜集管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6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日常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 (1)企业是否日常对氨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冷凝器、冷风机、排管、氨泵、阀门、氨压力表、氨浓度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事故排风机、控制箱等有效性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要求; (2)热氨除霜集管是否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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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 (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是否进行安全评估、分级。 现场检查: (1)现场查看监控设置及控制室监控图像等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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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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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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