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区直有关单位: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安办〔2022〕4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荔城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荔城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日
荔城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莆市安办〔2022〕41号)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深入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推动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压紧压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确保从根本上消除《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河北、辽宁、甘肃工贸行业专项执法督导工作情况通报》中列具涉及粉尘涉爆和有限空间企业的10项违法行为,坚决防范遏制工贸行业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检查内容
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落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晰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各镇街、园区是否部署推动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大力推进10项违法行为见底清零,强化涉及10项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报送,全面推广“互联网+执法”工贸行业专项执法模块应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行动,推动工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项检查要点;是否开展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强化”(强化“关键少数”依法履职,强化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辨识和台账建立,强化作业审批和监护,强化人员培训),确保“五个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标志张贴到位,承包方管理到位,装备配备到位,应急处置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七项法定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对照《关于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安办〔2021〕43号)、《关于开展荔城区轻工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荔安办〔2022〕27号)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粉尘涉爆企业方面,重点检查“粉6”项违法事项是否全部清零,以及检维修环节、外包作业、环保设施安全等情况。有限空间作业方面,重点检查4项违法行为是否全部清零,突出食品加工、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加工、造纸、印染等容易产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轻工重点企业。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家指导服务“两手抓”,推动企业做到“五个强化”,确保“五个到位”。电镀企业方面,要立即排查本辖区电镀企业底数(附件3),重点检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以及加强承包、承租单位管理,落实防中毒、防火等安全管控措施等情况。
(三)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关注外协劳务队伍入厂前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等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是否梳理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从事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全面摸排本企业设置除尘器、脱硫脱硝等环保设施情况;是否对BOT、全托管运营、外委作业等不同合作模式项目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是否加强对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是否存在外包单位(人员)无资质审查、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作业现场监护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各类工贸企业要全面自查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严格检维修外包单位和环保设施施工运营单位资质管理,依法履行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五)推进严格精准规范执法。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是否瞄准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和10项重点违法行为;是否瞄准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推进企业提升自主管理能力;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坚持执法和服务并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三位一体”执法模式;是否严格执法处罚,加强典型案例报送和曝光。
(六)加强工贸行业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镇街、园区安办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工贸行业领域房屋安全专项治理,条块结合,补缺补漏、排查到位,摸清工贸行业房屋底数和安全状况,及时将发现的隐患问题上报本级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督促跟踪企业整改落实,形成闭环。
三、检查方法
自即日起至年底,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工贸行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此次检查不分阶段、不分步骤,要立即将本方案要求传导至辖区内重点工贸企业,始终聚焦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专项整治和有限空间专家指导服务,坚持边动员、边排查、边整治,把自查自改、隐患整改、执法问责贯穿全过程。
(一)全面自查自改。各工贸企业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所有问题隐患进行登记,逐一组织整改,做到动态闭环管理。涉及冶金、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三个专项的企业要按照《关于深化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荔安办〔2021〕43号)要求,每月要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其中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亲自带队1次。
(二)全面拉网检查。各镇街、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年度执法计划、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等专项工作,对辖区内未消除10项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逐企逐项逐设备”全覆盖检查。大检查期间要随机抽考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检验其履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盯死看牢,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定准对策措施,倒排时间表,逐一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做到闭环管理。
(三)强化效能督查。各镇街、园区安办要聚焦提质增效,结合本地区疫情情况,创新“线上+线下”模式,通过视频调度巡查、专家远程“会诊”、实行小分队专班服务等方式,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区安办将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检验各镇街、园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成效。对发现已经报送10项违法行为清零,但实际检查存在明显问题的企业,不仅将严厉追究企业责任,而且将对相关镇街、园区及部门进行约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各镇街、园区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对重点地区的调度,及时分析研判大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管领导要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压茬推进。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制定本单位自查清单,带头开展隐患排查,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强化现状剖析。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立即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对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和涉氨制冷企业逐个进行分析研判。以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专项整治进度较慢的辖区要加快推进进度,专项整治质量不高甚至走过场的辖区要组织“回头看”和补缺补漏。
(三)严格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对未开展自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10项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坚决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格依法查处,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停产或关闭的要停产和关闭,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加强典型案例报送,确保10项违法行为在6月30日前全部销号“清零”,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必须依法处罚。
(四)推行线上执法。大检查期间要督促粉尘涉爆、轻工重点企业登陆福建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完善线上“一企一档”,做到不漏一企、不落一家。涉及10项违法行为的检查,要全部运用“互联网+执法”工贸专项执法模块开展执法。
请各镇街、园区的安办从6月份起于每月6日前将本辖区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4)报区安办。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6项违法行为事项表;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4项违法行为事项表;
3、电镀企业排查表;
4、2022年xx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度表。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6项违法行为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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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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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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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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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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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规定:铝镁 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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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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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1.查阅资料:(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清扫效果如何;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附件2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4项违法行为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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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检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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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1.查阅资料: 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 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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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
1.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账。 2.现场检查: 抽查企业管理台账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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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现场检查: 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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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
附件3
电镀企业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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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单位类型 |
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
所属 镇街 |
所属 村居 |
注册地址是否与生产经营地址一致 |
负责人(电话) |
是否规模以上企业 |
员工总数 |
年产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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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22年xx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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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检查企业数(家) |
检查企业次数 (家次) |
隐患治理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 |
工作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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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隐患数 |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 |
限期整改(家) |
停产停业整改 (家) |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家) |
关闭 (家) |
行政处罚 |
约谈 |
公开曝光(家) |
已全部消除10项违法行为的企业(家) |
开展轻工重点企业专家指导服务的企业数(家) |
今年报送的工贸典型案例数量 (个) |
今年公告的标准化达标企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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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总数 (条)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 隐患(条) |
处罚企业(家) |
处罚 金额 (万元) |
对 企业(家) |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 (人次) |
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次) |
三级(家) |
小微(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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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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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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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加工(深井铸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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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涉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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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重点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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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请在备注栏分别填写市本级、各县(市、区)工贸典型案例报送情况(典型案例总数,其中涉及21项违法行为的案例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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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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