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园区,区人民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莆田市荔城区“打好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 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荔城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莆田市荔城区“打好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
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11日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区政府第三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刻吸取各类典型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区安办制定“打好安全检查百日大会战,坚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下简称“百日大会战”)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对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作出批示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具体要求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安全发展要求紧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落实安全风险防范责任,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重点防控措施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重点内容
“百日大会战”自7月起至12月底,采取“建立六单、全面十核、每月一督”模式,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走深走实,巩固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建立六单
1.监管底数清单。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名录清单,动态更新掌握底数,明确各层级检查企业名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漏一企。
2.问题隐患清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面登记建档,建立健全排查、隐患、整改、责任“四个清单”,严格落实问题隐患动态清零、闭环管理。
3.重大风险清单。将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点或者薄弱环节列入重大风险清单,细化管控措施,明确安全责任,紧盯看牢,确保安全。
4.执法检查清单。以列入问题隐患、重大风险清单的企业作为重点,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
5.警示曝光清单。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被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失信“黑名单”管理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
6.集中攻坚清单。梳理出在标准规范、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和工作机制,着力破解新业态新产业监管职责不清晰、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等难点、堵点问题。
(二)全面十核
1.全面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情况。
2.全面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
3.全面核查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存储状况。
4.全面核查安全培训、人员资格持证情况。
5.全面核查特殊作业管理的到位情况。
6.全面核查应急管理情况。
7.全面核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情况。
8.全面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安全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安责险购买情况。
9.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
10.全面核查行业内相关专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具体核查内容详见附件2。
(三)每月一督
各镇街各部门深入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结合高温、暴雨等极端气候特点和国庆、党的二十大等关键敏感节点,聚焦事故多发、风险突出的行业领域、作业环节,紧盯安全生产工作难点、痛点、堵点、卡点问题,每月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层层传导责任和压力,确保督到关键处、督到要害处。区安办将组织7个区级督导服务组,抽调业务部门骨干、专家等,采取座谈交流、“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每月深入基层一线开展针对性指导检查(详见附件1),并综合运用现场执法、媒体曝光、挂牌督办等手段,强化督导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部署。各镇街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统筹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大会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调度分析。要按照严谨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持续动态更新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六单”。要定期组织会商,深入分析、综合研判,从“六单”中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措施系统解决,引导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大会战”走向深入。
(三)加强执法检查。要认真对照“全面十核”内容,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对检查走过场、整改治理不力的,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予以公开曝光。
(四)加强督促指导。区级7个督导服务在开展工作督导前,要明确重点,可以邀请重点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进一步提升专业性。督导中,要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案,摸出隐患、查出短板、解决问题。督导后,要及时将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区安办采取印发通报,点对点反馈等方式,交办发现的问题隐患,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督促有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
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大会战”期间,区直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要将每次督导通报抄送区安办,区级督导服务组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督导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区安办(含发现隐患问题清单)。
附件:1.区级督导服务组“每月一督”安排表
2.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十核”通用表
附件1
区级督导服务组“每月一督”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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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督导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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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 |
突出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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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 |
突出工贸、消防、校园、景区非景区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国庆节前安全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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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 |
突出危化品、建筑施工、自建房等重点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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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 |
突出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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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 |
聚焦今年以来事故多发的镇街和行业领域开展指导检查,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及今年以来指导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跟踪督促。 |
附件2
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十核”通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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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核查内容 |
具体项目 |
法律依据 |
处罚条款 |
核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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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面核查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与现状的符合情况 |
1.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评价专篇; 2.核查企业是否有相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 3.核查企业是否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4.核查企业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报告是否与现状相符。 |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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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核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情况 |
1.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伪情况; 2.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是否按期换证。 |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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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核查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的运行及数据存储状况 |
1.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有检维修记录; 2.核查企业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保留说明书; 3.核查企业安全联锁、自动化控制、监控监测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4.核查企业数据储存是否符合要求。 |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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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核查安全培训、人员资格持证情况 |
1.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实施; 2.核查企业年度财务支出预算和支出项目,是否将安全培训经费纳入预算并按预算投入和使用; 3.核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等高危行业)或安全培训合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核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台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核查企业的安全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包括培训的时间(课时)、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核查抽考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做到全员培训、四新(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培训、转岗培训。 |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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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面核查特殊作业管理的到位情况 |
1.核查企业是否有特殊作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核查企业特殊作业是否办理作业票,作业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有相关责任人按程序签字确认; 3.核查企业作业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 |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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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全面核查应急管理情况 |
1.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和应急救援组织; 2.核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企业是否有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核查企业是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演练,是否有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 |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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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面核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情况 |
1.核查企业是否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2.核查企业是否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3.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4.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体系是否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自查登记台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处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 5.核查企业是否公示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隐患是否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报告。 |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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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全面核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情况、安全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情况、安全费用提取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安责险购买情况 |
1.核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正式任职文件。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企业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是否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职到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2.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编制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专户核算,是否存在挤占、挪用的情况; 3.核查企业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和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4.核查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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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情况 |
1.核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达标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正常运行。 |
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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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全面核查行业内相关专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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