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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荔城区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4-07-09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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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工业园区、区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加强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莆田市荔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莆田市荔城区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莆田市荔城区财政局

202479


莆田市荔城区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莆田市荔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绩效目标、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督促区应急管理局加强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区级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的经费支出:

(一)全区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等。

(二)全区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的全市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区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等方面利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费用支出。

(四)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应急队伍培训、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五)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支出;

(七)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用于以下方面的专项资金可以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直接制定分配方案。

(一)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市应急局等上级部门确定的项目需要区级配套的专项资金;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或重点工作任务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公用经费及一般性业务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财政局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外,已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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