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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2-04-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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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莆田市荔城区2012年度畜禽养殖业

  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切实保护水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和《莆田市2012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莆政办[2012]3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1年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情况

  2011年,我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取得新进展,全区共拆除关闭畜禽养殖场(户)969家(面积约34.28万平方米),分别占应拆除关闭场(户)数和面积的92.9%和86.57%,涉及全区2个镇街。但整治进展不平衡,个别镇街进展较为缓慢;在部分敏感区域,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中心城区的畜禽养殖业仍出现 “反弹复建”现象。为此,各镇街、区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继续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整治目标任务。

  二、2012年整治目标任务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已有整治成果。

  1.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尚未建立巡查工作机构和巡查制度的相关镇街道、村要尽快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反弹复建”。

  2.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各街道、村要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在日常巡查发现的、接到水库管理单位或上级的批示件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的案件之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查处,查处期限为15个工作日,需要反馈的要在查处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

  3.建立健全督查机制。水利、农业、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督查,增加督查频率;尚未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的相关水库(河流)管理单位要尽快成立,每周至少进行3次的巡查督查,巡查督查发现的案件,要及时书面报告所辖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并记录在册,作为年终对各相关镇街环境保护考核和第二年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水库(河流)管理单位巡查督查工作情况将作为拨付该单位工作经费的主要依据。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认真履职,认真执行巡查、督查和处置工作制度,并按照时限要求,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对未及时查处到位的,将给予效能告诫等处理。

  (二)2012年整治范围、对象和完成时限。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及可养区的通知》(莆政综[2011]125号)和《莆田市2012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莆政办[2012]32号)有关规定,具体整治范围、对象和完成时限如下:

  1.禁养区:在巩固已有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拆除关闭基础上,全区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全部拆除关闭。

  2.禁建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要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方可保留,否则必须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关闭工作。

  (1)养猪场常年存栏数不低于1000头,养禽场常年存栏数不低于20000羽;

  (2)符合环评条件;

  (3)畜禽养殖场的废水处理应符合莆政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的处理办法,做到达标排放。

  3.禁建区范围内符合以上3个条件的现有畜禽养殖场(包括已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由各镇街于4月5日前上报区农业局、环保局,区农业局、环保局现场重新确认后在今年4月25日前把名单联合上报市农业局、环保局,市农业局、环保局在5月31日前进一步现场核实,并把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在6月20日前把拟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名单通知各镇街。未列入拟保留的畜禽养殖场也要在今年8月31日前拆除关闭。

  4.荔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1)西天尾、镇海、拱辰等3个镇(街道)全境范围内。

  (2)新度镇:下坂、锦墩、渠桥、宝胜、青垞、沟口、下横山、郑坂、南梧塘、东坝、扬美、白埕、港利、港西、新度、阳城、樟桥、厝柄、蒲坂、东郊等20个村。

  (3)黄石镇:黄石、常溪、沙坂、水南、登瀛、井后、和平、七境、瑶台、凤山、海滨、江东、华东、华中、华堤、桥兜、下埭、下江头、西利、西洪、清中、清前、清后、横塘等24个村(居)。

  (4)北高镇:北高村。

  (二)畜禽养殖禁建区划定范围

  (1)新度镇:大坂、善乡、沟尾、龙头、凌厝、东宋、桂林、东埔余等8个村。

  (2)黄石镇:遮浪、金山、东甲、徐厝、东埭、东洋、东山、沙堤、惠下、斗南、天马、惠上、屏山、定庄等14个村。

  (3)北高镇:坑园、院后、呈山、东乡、后积、汀江、汀峰、江边、高洋、高峰、栏山、福岭、渡岭、吴城、山前、埕头、埕前、前亭、冲沁、东皋、竹庄、美澜、岱峰等23个村。

  三、资金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列入今年整治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的,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养猪(牛、羊)场(户)补助80元/㎡,其他养殖场(户)补助40元/㎡。

  (二)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整治工作,保障日常工作经费,按实际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建筑面积计算,给予各相关镇街养猪(牛、羊)场(户)2元/㎡,其他养殖场(户)1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各镇街要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奖励或补助标准,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序有力推进。

  四、资金补助拨付办法

  (一)2012年4月30日前,按照各镇街上报的畜禽养殖场(户)调查统计表(附件2)所报的今年应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总面积,计算各镇街的补助总额,经区流域办确认之后,先按补助总额的50%预拨给各镇街,由区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把资金汇入各镇街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二)2012年8月31日之前,各镇街分别上报经公示验收确认已拆除的各镇街畜禽养殖场(户)总建筑面积,以此计算各镇街应得的补助资金,经市、区复核组复核确认后,按各镇街应得补助总额的90%予以预拨,从区环保局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将资金汇入各镇街设立的污染治理财政专户。

  (三)2012年9月,经市复核组统一公示确认后,计算出各镇街实际拆除面积、应得补助,并与各镇街进行核算,多还少补。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拨付给镇街的补助款统一拨付到各镇街设立的有关污染治理财政专户后,由各镇街统筹安排使用。

  (二)畜禽养殖专项治理补助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区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三)各畜禽养殖场(户)的拆除和补助情况要在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月30日~2012年4月15日)。各镇街要尽快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畜禽养殖场(户)调查表(附件1)、签订协议,统计应拆除面积并进行公示,并于4月15日前向区流域办上报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综合整治阶段(2012年4月16日~2012年8月31日)。区效能办要开展督查,必须拆除的要督促其拆除,允许治理的,应督促其尽快开展治理,需立案处理的,要依法立案查处。在8月31日前各镇街应分别统计上报经本级验收的本辖区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表(附件3)和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汇总表(附件4)。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做到一场(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一份协议书、一份丈量表、一套拆除前后的照片、一份验收表、一份补偿资金表,要求每张表都要有经办人、相关村主干及镇工作队、包片两委签字等相关拆除证明资料以及验收资料等,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资料。

  (三)复核验收阶段(2012年9月1日~2012年9月30日)。由市、区复核组,对各镇街上报的畜禽养殖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实,确定拆除面积和补助金额。

  (四)为了鼓励各镇街工作积极性,可以镇街为单位,单独提前申请复核。凡全镇工作任务全部完成,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由市复核组提前复核,按本方案拨付补助资金。

  七、工作措施

  (一)各镇街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实工作人员,增加工作经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形成高压的工作态势,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的连续性和各项整治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各镇街要立即组织制定2012年度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和资金人员保障,实施方案要细化、具体,并于4月10日前上报区流域办备案(联系人:陈冰 戴国章联系电话:2651128 6912609)。同时,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属于今年整治范围内的,对隐瞒不报或今年没有整治到位的,今后将由各镇街自行负责整治,市、区将不再予以资金补助。

  (三)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取信于民。从调查摸底、现场丈量、数据记录和公示、验收和资金补助等,都要规范、公开,建立健全验收档案资料,禁止乱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事项要有专人负责,遂一进行核实、查处,不得隐瞒不查。

  (四)各镇街要建立健全巡查、处置等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对“反弹复建”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要坚决杜绝“边拆边复建”“异地复建”现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监管,对违规建设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加大拆后的土地整理或生态恢复工作,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五)加强工作情况调度。区流域办将于每月5日前通报各镇街的整治工作情况,要求各镇街在每月1日之前上报上个月的拆除情况汇总表(附件4),对逾期不报的将以“零”进度通报。

  (六)要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各镇街是组织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分工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整合行政资源,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附件:

  1、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畜禽养殖场(户)调查表

  2、县(区、管委会)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情况统计表

  3、县(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表

  4、县(区、管委会)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县(区、管委会) 乡 (镇、街道) 村畜禽养殖场(户)调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业主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座落

  位置

  养殖畜禽

  品种

  存栏数量

  (头或羽)

  畜禽舍建筑面积(M2)

  村级调查人

  签章

  镇(乡)级

  调查人签章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盖章


  

  注:座落位置为饮用水源地、中心城区或其他


  

  附件2: 县(区、管委会)畜禽养殖场(户)调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街道)名称

  畜场(户)数

  存栏数

  畜舍面积(M2)

  禽场(户)数

  存栏数

  禽舍面积(M2)

  备注


  

  

  

  

  

  

  

  

  

  

  

  

  

  

  

  

  

  

  

  

  

  

  合 计


  

  

  填表人: 审核人: 盖章


  

  

  

  附件3: 县(区、管委会) 乡 (镇、街道) 村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场名

  业主或 法人代表

  联系

  电话

  座落

  位置

  养殖畜禽

  品种

  存栏数量

  (头或羽)

  畜禽舍建筑面积(M2)

  是否拆除

  实际拆除 面积(M2)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盖章


  

  注:座落位置为禁养区、禁建区或可养区

  附件4: 县(区、管委会)畜禽养殖场(户)拆除情况汇总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乡(镇、街道)

  名称

  畜场(户)拆除情况

  禽场(户)拆除情况

  应拆数

  应拆面积(M2)

  实拆数

  实拆面积(M2)

  未拆

  数

  未拆

  面积

  应拆

  数

  应拆面积(M2)

  实拆数

  实拆面积(M2)

  未拆

  数

  未拆

  面积


  

  

  

  

  

  

  

  

  

  

  

  

  

  

  

  

  

  

  

  

  

  

  

  

  

  

  

  

  

  

  

  

  

  

  

  

  

  

  

  

  

  

  

  

  

  

  

  

  

  

  

  

  

  

  

  

  

  

  

  

  

  

  合 计


  

  

  

  

  

  

  

  

  

  填表人: 审核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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