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园区,区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环境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荔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以荔政综[2011]46号印发的《莆田市荔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行废止。
二○一二 年六月五日
莆田市荔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全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级)四级。
1.4.l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4.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核事故的应急响应遵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莆田市荔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环委会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各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机构为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区环保局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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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境保护委员会 |
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框图
2.2综合协调机构
区环委会负责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莆田市荔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重大和较大环境事件,市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一般环境事件,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工作;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4专家组
区环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有关环境监测专家、危险化学品专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核与辐射专家、环境评估专家、防化专家、气象专家、水利水文专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损害索赔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由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事件的专业指挥机构聘任或留用,任期为五年。专家组成员名单应报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保局)备案。
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主要任务: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人民政府和区环委会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环境事态进行分析、评估,及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专家组的应急处置意见应经组长或副组长签字后,作为区人民政府或区环委会的决策依据。
2.5专业指挥机构
区环委会各有关成员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区环委会提出增援请求。
2.5.l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5.2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渔业水域污染事件应急救援事件,较大海洋、渔业生物物种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及协调相关水域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5.3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6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6.1区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6.2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治安维护、交通管制和群众疏散工作。
2.6.3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2.6.4区发改局负责支持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政府投资。
2.6.5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运行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2.6.6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分别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6.7区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2.6.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3预防和预警
3.1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警报,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由区安监局负责;海洋环境污染事件、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监控由区海洋与渔业办负责。
接到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报告
区环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环委员报告,区环委会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以下部门负责:
(1)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由区环保局负责;
(2)海洋环境污染事件、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由区海洋与渔业办负责;
(3)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区安监局负责。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示上级政府扩大应急。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Ⅰ、Ⅱ、Ⅲ级响应行动
(1)发生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Ⅰ、Ⅱ、Ⅲ级响应。
(2)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经贸、海洋与渔业、交通(含海事、港口等)、水利、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处置与救援参考。
(3)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迅速了解事件情况,确认属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并通报周边地区。同时,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市人民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环保局,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由区环委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5)协调组织现场环保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后,必须在现场救援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开展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Ⅳ级响应
(1)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Ⅳ级响应。
(2)区环保局应立即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和指导应急救援。
(3)区人民政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区环保部门通报。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出现难以控制事态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4.3处置措施
(1)水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分别按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陆地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陆地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3)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4)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污染事件的处置,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实施
4.4信息报送与处理
4.4.1信息报送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环保局报告相关信息。区环保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保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保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4.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五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3特殊情况处理
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区台办、区外侨办。
4.5应急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协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4.6.l事件通报
(l)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区环委会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4.6.2信息发布
区环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操作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最早抵达事发现场的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l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l)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区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报告与评估
(1)区环委会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 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区环保局。
(3)应急过程的评价。由区环委会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区环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会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各镇街要建立环境事件应急车辆征用及日常生活用品保障机制,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和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事发地群众的正常有序生活。
5.3基本生活保障
各镇街要建立环境事件车辆征用及群众应急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保证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疏散转移群众,事发地群众有干净饮用水及无污染食品供应,确保群众正常有序的基本生活。
5.4通信保障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按国家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国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对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电信部门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并按《莆田市荔城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保障。
5.5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政府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6技术保障
建立全区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海空一体化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的建立由区海洋与渔业办负责;区海洋与渔业办负责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系统。
5.7风险普查与分析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以及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以及对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5.8宣传、培训与演练
5.8.1 各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8.2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8.3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9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证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区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全区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省环保厅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要为这些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特别是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险源单位应当进行强制保险。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和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地方环保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向省环保厅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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