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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拱辰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拱辰街道办事处 时间:2018-05-09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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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拱政〔2018〕172号

  关于印发拱辰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居)、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制订的《拱辰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各村(居)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各部门制定符合本行业领域实际的应急预案,企业制订与地方政府相衔接的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学习并适时组织演练,确保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荔城区人民政府拱辰街道办事处

                                 2018年5月8日

 

 

  

  拱辰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 4

   1.2 编制依据 4

   1.3 适用范围 4

   1.4 工作原则 4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6

   2.1 组织体系 6

   2.2 街道安委会职责 6

   2.3 街道安办职责 6

   2.4 街道有关部门职责 7

   2.5 专家组职责 9

   2.6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9

  3 预警预防机制 10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10

   3.2 预警行动 11

  4 应急响应 12

   4.1 响应分级标准 12

   4.2   分级响应 13

   4.3   街道有关部门响应 - 15 -5

   4.4   街道安办响应 - 15 -6

   4.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 16 -6

   4.6   指挥与协调 - 17 -7

   4.6.1   街道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 17 -7

   4.6.2   街道安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8

   4.7   紧急处置 - 18 -8

   4.8   应急联动 18

   4.9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20

   4.10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20

   4.11   现场检测与评估 21

   4.12   应急结束 21

  5 后期处置 21

   5.1 善后处置 21

   5.2 保险 22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22

  6 保障措施 22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22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22

   6.2.1   救援装备保障 22

   6.2.2   应急队伍保障 22

   6.2.3   交通运输保障 23

   6.2.4   医疗卫生保障 23

   6.2.5   治安保障 23

   6.2.6   物资保障 23

   6.2.7   资金保障 24

   6.2.8   社会动员保障 24

   6.2.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4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24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24

   6.4.1   公众信息交流 24

   6.4.2   培训 24

   6.4.3   演习 25

   6.5 监督检查 25

  7 附则 25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25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25

   7.2.1   奖励 25

   7.2.2   责任追究 26

   7.2.3   沟通与协作 26

   7.2.4   预案解释部门 27

   7.2.5   预案实施时间 27

  拱辰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迅速、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救援,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中心城区率先崛起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农林水设施设备、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急性中毒等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般事故以上,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人员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村(居)、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村(居)、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街道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街道统一领导和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村(居)和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各村(居)、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联动机制,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村(居)、各企业主为主,实行村(居)主管、企业主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街道安委会、街道相关部门、各村(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为街道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安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街道相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等。

2.2街道安委会职责

  街道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全街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4)必要时,提请上级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街道安办职责

  作为街道安委会办事机构,街道安办在应急管理方面的职责:

  (1)承担全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监督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管理和完善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村(居)和各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4)组织指导全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类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搞好相互配合;

  (6)承担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4街道有关部门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街道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1)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同街道安办、企业站负责组织协调;

  (2)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农村)公用事业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村建站负责组织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分别由公路站、水利站等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协调;

  (3)道路交通、火灾、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组织协调;

  (4)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水利站负责组织协调;

  (5)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公路站负责组织协调;

  (6)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7)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经济服务中心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协调;

  (8)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由经济服务中心组织协调;

  (9)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派出所、综治办负责协调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公路站、水利站负责协调指导;

  (10)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文计办、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并为村(居)卫生所提供技术支持;

  (11)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公路站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经济开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13)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工作由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

  (14)职工工伤认定及赔偿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经济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16)气象监测和预报等由党政办联系区气象局提供支持;

  (17)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环保站负责组织协调;

  (18)信息发布工作由党政办负责统一协调。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和处置工作的需要,在街道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安办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不断予以修订完善。

  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街道安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它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及时抄送街道安办备案。

  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街道党政办与安办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5专家组职责

  街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措施提出建议;

  (2)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地村居、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街道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街道、发生事故单位、事发地村(居)的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街道领导担任指挥长(特殊情况可临时指定)。作为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安办。

  发生涉及多个领域、跨辖区或影响较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街道安委会或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需要时报请区政府安委会或者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村(居)、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街道安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街道安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村(居)、部门和单位,并上报街道,必要时上报区政府。

  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

  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村居和街道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报告。区属以上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

  各村(居)、部门、事故单位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街道安办接到转来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街道安办、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信息,为街道安办、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街道安委会向区政府安办或相关部门上报,并由区政府安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区外侨办、区委台办或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街道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 预警行动

  各村(居)、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各村(居)、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的应及时上报街道,同时抄报街道安办和相关部门,根据事态发展,街道及时向区政府安办和相关部门报告。街道安办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街道安办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若认为情况特别严重可建议区政府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莆田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荔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国务院或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省、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

  (3)跨县(区)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IV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镇(街)级行政区或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区政府、街道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注: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Ⅱ级、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事故发生,在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前,街道、事故所在村居、相关部门、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区政府、区政府安办和区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

一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Ⅳ级),由街道确定并启动相关预案,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态势时,街道应立即上报区政府、区政府安办请求扩大应急,区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后,接受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图2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4.3街道有关部门响应 

  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街道有关部门立即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街道及街道安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街道办公室或街道安办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街道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1)工商贸领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对应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站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2)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农村)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村建站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公路站、水利站等有关专业部门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3)道路交通、火灾、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由派出所、综治办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灾难,由事故发生地的机构和所在地政府按照有关预巡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5)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等事故灾难,由公路站按照有关预巡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6)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灾难,由水利站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发生农机事故灾难由社区服务中心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由经济服务中心同质监部门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8)发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灾难由经济服务中心同电力部门按照有关预案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救援。

4.4街道安办响应 

  IV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街道安办的响应:

(1)及时向街道和区政府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保持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党政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街道领导的指示,通知街道安委会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街道安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4.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

  (1)在街道安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指挥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

  (3)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

  (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全面掌握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向区政府安委会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为区政府安委会决策提出建议。

  (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4.6指挥与协调 

  进入IV级及IV级以上响应后, 街道有关部门、事发地村居及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

  街道安办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难链。

4.6.1街道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街道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同时抄送街道安办;

  (6)指导受威胁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6.2街道安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街道及街道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协调有关部门派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街道和区安办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街道安委会请求区政府安委会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7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所在地村(居)和事故单位应按照本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街道预案启动后,迅速确定工作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情况,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下达应急行动命令等。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村(居)、企业的紧急处置方案,由街道安办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重大的报街道决定。跨镇(街)的紧急处置方案,街道上报区安办,由区安办或区直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的报区政府决定。

  4.8应急联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确保现场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抢险救援组:由派出所、综治办、人武部等部门组成,与事故单位一起进行事故的前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增援队伍;按事故类别,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

  (2)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由文化服务中心、卫计办、卫生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并按事故类别,请求相关专业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派出所、公路站、水利站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取证依据和资料,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派出所、综治办、民政办、村(居)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党政办、组工办、宣教办、企业站等部门组成,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村建站、民政办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征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用于应急。

  (8)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9)生活保障组:由党政办、财政所、企业站、工会等部门组成,协调事发地村(居)、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0)新闻报道组:由党政办、宣教办、文化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并按事故类别,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做好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适时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

  (11)涉外工作组:由党政办、派出所等部门组成,并协调区外侨办、台办、公安等部门参加,负责涉及港澳台和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12)特种应急组:由派出所、综治办、环保站等部门组成,并按事故类别,请求区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负责外围化学事故、核与辐射、群体性突发事件。

4.9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10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街道、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1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街道安办和有关部门。

4.12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结束,经街道报区政府或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街道宣布应急结束;由街道或街道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结束,经村(居)、事故单位报街道或街道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村(居)、事故单位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村(居)和事故单位会同街道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信访办负责接待上访的受灾群众。需要街道援助的,由事发地村(居)、事故单位提出请求;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经事发地村(居)、事故单位上报街道后,由街道提出请求。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上级政府安办及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街道安办负责协调建立统一的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各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街道安办负责指导、协调应急救援的建设工作,建立共享的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各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各村(居)要建立完善以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伍等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质装备。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备战情况。街道安办负责全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协调。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后,街道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街道有关部门、村(居)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治安保障

  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2.6物资保障

  各村(居)、街道安办和有关部门负责常用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专项应急物资的储备。当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需要街道协调时,由企业站负责协调物资调运;需要区级相关部门协调时,由街道请求区级相关部门协调物资调运。

6.2.7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故所在地村(居)协调解决。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解决。

6.2.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2.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与学校、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各村(居)、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业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6.4.2培训

  各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村(居)、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演习

  街道安办负责监督指导街道本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村(居)、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各自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习可结合同级政府应急演习进行或单独进行。

  在组织应急演习时,必须做到领导重视、科学计划、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周密组织、统一指挥、分布实施、讲究实效。应急演习包括编制演习方案、明确演习任务、组织演习队伍、明确演习范围和场所、开展应急演习以及进行评价和总结等相关工作。

6.5监督检查

  街道安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每三年更新一次或根据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街道批准后实施。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2.3沟通与协作

  街道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周边乡镇应急机构的密切联系,组织交流与合作。

7.2.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安办负责解释。

7.2.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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