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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莆田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来源: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2-06-06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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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和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闽应急规〔2022〕1号),市局组织梳理制定《莆田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各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单位”)要认真学习《清单》所涉及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9项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准确理解“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用语的含义,严格把握执法标准。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对《清单》中列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各执法单位应履行下列执法程序: 

  (一)限期整改。各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当事人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复查验收。限期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向负责检查的执法单位报告整改情况;执法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案件终结。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验收合格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经法制机构审核、分管执法机构局领导批准同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并做好结案归档。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整改经复查,当事人按要求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验收合格后,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程序将案件移交本单位执法办案机构,进行立案查处。各执法机构在案件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报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备案。 

  (四)依法处罚。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弄虚作假、再次发现同项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严格执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各执法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要积极探索涉企行政执法的新方法、新举措,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予以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普法宣传等,同时提供跟踪指导、专家上门、技术帮助、法律咨询等多种服务,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要加强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报送。市局将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清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如发生变化,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为准,《清单》中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附件:《莆田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事项 

  清单(第一批)》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莆田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一、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订,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2.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应急预案评审未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有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但未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2.有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但未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满100人,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满100人,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下列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1 

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1.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 

2.未按规定公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 

3.未按规定公开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属于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备注: 

(一)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金属冶炼、烟花爆竹批发、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含加油站)、储存、运输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亡人或较大影响事故的)。 

(二)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按时限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而且经执法人员复查验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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