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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溯源治理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荔城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3-05-2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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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相关工作部署,落实落细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现就加强检察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协作联动,共同推动,不断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溯源治理的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3日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莆田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溯源治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依据,立足自身职能,强化分工负责,推动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妥善应对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 

  (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 

  (三)危险作业案件;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工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六)危险物品肇事案件; 

  (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 

  (八)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二章  线索移送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线索,应当立即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的书面报告,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等材料同时抄送检察机关。 

  第四条  对发生一人以上死亡的案件,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建议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立案监督建议书;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通知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及有关说明理由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第七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立案监督建议及时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立案撤销案件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回复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支持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的检察意见。认为有关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重大事故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有关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线索时,应当附案件调查报告及证明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及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  法律监督 

  第九条  检察机关发现应急管理部门不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员查询、查阅有关案件材料。认为应当移送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机关。 

  第十条  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可以同时提出检察意见,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发现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作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有关部门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 

  第四章  协作机制 

  第十二条  发生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调查程序规定,建议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书面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检察机关应邀参与事故调查活动的,可以就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调查方向等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企业参加。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双方各自指定1名专门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线索移送等日常联系工作,如联络员调整变动应当及时通知。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每年定期通报安全生产领域工作情况,互相通报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数据,对工作中遇到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政策文件、工作安排、舆情事件等,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可以协商选定若干安全生产监管领域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开展课题调研,共享调研资源和成果。 

  第十八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共同整合双方宣传资源,共同加强普法宣传,联合向社会发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升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培训,制定线上线下、实训模拟等多样化方案,选派业务理论深厚、实践经历丰富的业务骨干组建培训师资,在培训师资、课程内容、培训课件等方面相互支持。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推荐业务骨干担任检察机关特邀检察官助理、听证员,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莆田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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